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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
(一)保险条款及其分类
1、按照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保险条款可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1)基本条款: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就在保险单上的
有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事项。
(2)附加条款: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
2、按照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保险条款可分为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
(1)法定条款:由法律规定的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保险条款。
(2)任意条款:相对于法定条款而言的,它是指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之外,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所作的约定。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是对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限制,即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
责任免除明确的是哪些风险事故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与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无关,主要包括法定的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分为四种类型:
(1)不承保的风险,即损失原因免除。(如现行企业财产基本险中,保险人对地震引起的保险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如正常维修、保养引起的费用及间接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保的标的,包括绝对不保的标的。(如土地、矿藏等和可特约承保的标的,如金银、珠宝。)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起点时间。(通常以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表示。)
5、保险价值: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6、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多少是由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保险期限等因素决定的。
保险费率: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按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通常用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
保险费率:纯费率、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
纯费率:(也称“净费率”)是保险费率的基本部分。在财产保险中,主要是依据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来确定;在长期寿险中,则是根据人的预定死亡(生存)率和预定利率等因素来确定。
附加费率:在一定时期内保险人业务经营费用和预定利润的总和同保险金额的比率。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在财产保险中表现为支付赔款,在人寿保险中表现为给付保险金。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