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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保险合同的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2、保险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我国保险实践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制”,就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实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
(二)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1、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按照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包括:
(1)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否则会引起保险合同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2)主体合意: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要合意,而且合意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基础上的合意,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意。
(3)客体合法:投保人对于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能够在法律上有所主张,为法律所保护,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4)合同内容合法。
2、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
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有:
(1)保险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
(3)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保险合同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志。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合同无效可分为:全部无效、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