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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一)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这说明我国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实行“询问告知”原则,即投保人只需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作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告知,不能视为违反告知义务。
(二)交纳保险费义务
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最基本的义务。
(三)防灾防损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四)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对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六)损失施救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进行损失的施救,防止或减少损失。
(七)提供单证义务
(八)协助追偿义务
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保留对保险事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并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为求偿权;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代位求偿所需的文件及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一)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
(二)说明合同内容
(三)及时签单义务
(四)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