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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或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
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人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由投保方原因引起的。具体包括:
(1)保险标的的数量、价值增减而引起的保险金额的增减。
(2)保险标的的种类、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和航期等的变更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从而导致保险费率的调整。
(3)保险期限的变更。
(4)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居住地点的变化等。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
1、保险合同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以完成。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及时提出变更保险合同事项的要求,保险人审核,并按规定增减保险费,最后签发书面单证,变更完成。
2、保险合同变更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
二、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
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费交付时间内没有按时交纳,且在宽限期内(一般为60天)仍未交纳,则保险合同中止。
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事实。终止是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结果。
(一)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二)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三)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当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由于保险标的本身的状态及面临的风险已经有所变化,因而允许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保险合同终止权。
(四)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死亡。
(五)因解除而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除可分为:预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