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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规则
1、人保寿险幸福保年金保险与人保寿险附加聚鑫两全保险(万能型)(C款)为组合产品,必须同时投保,主、附险保险期间必须一致。
2、谁可以保?
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65周岁。
3、保多久?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10年。
4、被保险人累计航空意外风险保额≥2000万,需提交再保临分。
5、本险种不适用目前系统中的体检、契调、财务规则。
6、以下情况需转人工核保:
a、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非本人、父母、子女、配偶;被保险人和身故受益人的关系非法定、父母、子女、配偶;
b、健康告知或职业告知异常;
二、幸福保年金保险保险责任解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年金:被保险人每生存满1个保单年度,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3.9%给付年金。
2、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3、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幸福保年金保险保险费率
四、附加聚鑫两全保险(万能型)(C款)保险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一般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除列车和民航班机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主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倍与人民币1000万元的较小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4、铁路与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和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主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5倍与人民币1000万元的较小者给付铁路与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